惠晴陷于错误,并令告诉人在黑暗中误信同案被告汤智伟为李逸平。
而使告诉人与汤智伟为xìng交行为。刑法229条第一项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xìng交罪,须行为人主观上有令被害人误信自己为其配偶之意图。
今李逸平为告诉人之男朋友,其与汤智伟共谋以诈术令被害人误信汤智伟为其男朋友而xìng交,尚难评价为误信为配偶之构成要件。”
也就是说,如果你有本事让女生误以为你是她男朋友、未婚夫,那与她xìng交的行为就无罪,本条罚的是令人误以为为“配偶”
“至于刑法221条强制xìng交之成立,须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xìng交者,并不包含‘诈术’等手段,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xìng交罪之强制行为。
何况男女交往,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,乃道德之层面,非法律所能相绳”这一点。
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射精,也就是要让杨惠晴“不及抗拒”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,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,不能再继续抽chā。
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,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成射精,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,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xìng交的嫌疑里。
“被告涉犯趁机xìng交罪之部分,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精神、身体障碍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xìng交之行为。盖告诉人当时乃相当清醒,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,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。
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xìng交行为,自不该当趁机xìng交罪之要件。以上各罪,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。”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,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。
本来就是啊,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,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,但是趁机xìng交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“令人误认”或“诈欺”这样的手段。
另外我们颜射杨惠晴的部份,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,是她自己答应找很多人来干她的,在头发上和脸上采集到精液,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人行猥亵或xìng交行为,yīn道没有撕裂伤、全身没有红肿或受伤,是要怎么告强制xìng交或猥亵啦!
我可以想像杨惠晴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的表情,她被我除了性器接合之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,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射三次,其中更有一次被内射后马上就当着许多外人的面被教训一番。
除了当众被欣赏裸体、被曾经上当的诈骗被害人把浓精灌进子宫的羞辱感,进警局和地检署还要把自己脑残上当被白干的场景重复描述多次,更要承认自己是因为被砸下大把金钱利诱,才误以为富少要娶她。
一想到她要经历这么多的无奈折磨,同学们无一不感到大快人心。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洞,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xìng交,对方顶多只能主张民事上的求偿,也不是刑法能处理的,刑法没有诈欺xìng交罪。
汤智伟还巴不得杨惠晴向他民事求偿咧!干一次5000还是10000?她求偿多少汤志伟都会乐意付钱的,因为这样就证明她只是个值这个价钱的高级妓女!夜店迷奸王“李宗瑞”衰就衰在他把xìng交过程录影下来,这边有妨害秘密罪的问题。
又利用他人酒醉时xìng交,也有趁机xìng交罪的成立。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,导致女性愿意为他献身、和他做ài,事后即使证明他是穷光蛋,全是以诈术欺骗女性与他xìng交,在刑法上也不成罪。事情还没完呢!
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,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物吗?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。
因为民法412条规定“赠与附有负担者,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,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,或撤销赠与。”所以我每次送她东西都强调“如果你嫁给我。”
当然这些都有录音证据或证人。既然杨惠晴也不可能想要嫁给每次出庭都故意穿得像乞丐的我,这一切财物当然都要还给我再返还给汤家啰。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?理论上是该当刑法315之1“妨害秘密罪”的。
但是汤智伟身为法律系学生,看教学dvd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、增加学习效果,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,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,也是很合逻辑的啊!(注:刑法315条之1,又称璩美凤条款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:一、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、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、言论、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