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默翻看了一下卷宗,案情倒不是很复杂。
这名专门给人洗衣服的少女,白天在一家洗衣店工作,到了晚上,则在南京路上的大光明电影院附近兜售鲜花。
这也是不得已。
为了养家糊口,不然谁愿意一天打两份工,而且每天工作时间超过十六个小时。
早上四点钟就起床,去收取脏衣服,然后拿回来洗,必须在天亮之前把衣服洗干净晾晒出去,否则,衣服就干不了。
然后还要熨烫衣服,等干了之后,还要挨家挨户的送过去,赚的真是辛苦钱。
这份工资是死的,但这样可不够一大家子吃喝用度,还得去花市批一些鲜花来卖。
赚取一点儿属于自己的零花钱。
她在洗衣店的工资上交家里,卖花挣的钱归自己,这也是为自己挣一份嫁妆钱。
毕竟女儿家总是要嫁人的,要是没嫁妆的话,到了婆家都会让人看不起。
这一晚,她运气不好,批的鲜花没卖出去多少,于是等电影散场了,就没有马上回去,想碰碰运气。
结果就遇到了三个喝的醉醺醺的日本浪人。
悲剧发生了。
三个畜生看到小姑娘一个人,街上也没人,就将小姑娘直接拖到箱子里给轮奸了。
这街上的巡捕刚好巡逻到这边。
发现了三個畜生,这要是不闻不问,那就不能算人了,巡捕中也不都是助纣为虐的坏人。
三个畜生就被逮捕了,到了巡捕房那个录了口供。
小姑娘也去医院验了伤,证据固定,三个畜生自然是不怕巡捕房,不但承认了自己的罪行,还嚣张的让巡捕房立刻放了他们,否则就有巡捕房好看。
被当场抓了一个现行,还如此嚣张,巡捕房要是真放人,那丢人可就丢到家了。
但是对方是日本人,这个案子处理起来就有些麻烦。
按照租界跟日方的协议,凡日侨民在租界犯案,须会同日方一同办案或者直接交给日方处置。
当然,这些是有前提条件的,如果是日侨民与日侨民自己的争端,那交给日方处理,没什么,你们爱咋弄咋弄,都是你们自己人。
但如果另一方不是日人的话,那基于协议,是不能够交给日方单独处理,须由租界巡捕房与日方共同处置。(这个日方是巡捕房内的日捕,而不是日本宪兵队,只要案子发生在租界内)
也就是说,这个案子只需由一个日捕和一个华捕来共同办理,如此清晰的案情,证据链也完整。
就是两个人在结案书上签个字,提请法院审理判决就是了。
问题是,日方不同意,结案书上写的是三名日本浪人见色起意,而强暴了卖花的小姑娘,他们认为是小姑娘勾引日本浪人,不过是你情我愿,不属于强奸行为,更没有轮奸了。
所以,根本不存在所谓的“轮奸”的情况,三名日本畜生应该无罪释放,至于那卖花的小姑娘,虽然是诬告,但念她年幼,就不追究她了。
看到这样的词句。
程默眼神阴冷无比。
此刻的他,愤怒的想要把这三个畜生生生撕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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